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修訂歷程
《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于1999年5月制訂并于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后經2002年第二屆、2009年第四屆、2013年第五屆、2017年第六屆會員大會四次修訂,現為第五次修訂,并經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于2021年 1月29日起施行。
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綿陽市物協”(英文簡稱:MPMA)。
第二條 綿陽市物協是由在綿陽市從事物業相關服務及相關行業的單位,依照法規和政策自愿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社團組織,是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綿陽市物協的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大力推進紅色物業建設,市物協在市物業服務行業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愿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在政府部門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綿陽市物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綿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綿陽市物協的住所設在綿陽市涪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綿陽市物協的業務范圍: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調研,舉辦專業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提供咨詢服務;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考察學習、經驗交流活動;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宜。
第七條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綿陽市物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綿陽市物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綿陽市物協章程;
?。ǘ┯屑尤刖d陽市物協的意愿;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ㄒ唬┨峤蝗霑暾垥?;
?。ǘ┙浝硎聲頉Q通過;
?。ㄈ┯擅貢庌k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綿陽市物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綿陽市物協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綿陽市物協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綿陽市物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鼐d陽市物協章程,執行綿陽市物協的決議;
?。ǘ┚S護綿陽市物協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ㄈ┩瓿删d陽市物協交辦的工作;
?。ㄋ模┌匆幎ń患{會費;
?。ㄎ澹┫蚓d陽市物協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業自律公約,接受綿陽市物協監督管理;
(七)積極參加綿陽市物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綿陽市物協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綿陽市物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1年及以上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的;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綿陽市物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會費標準和會費使用規定;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1/2以上理事同意或20%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綿陽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出任者組成,理事總數不得高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綿陽市物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須遞交相關申請并填寫《理事單位出任者簡歷表》,經征得秘書處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出任者人選。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根據會長提名,推舉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批準由會員單位晉升為理事單位、由理事單位晉升為副會長單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綿陽市物協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協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匯報和財務報告;
(十一)對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規約的會員進行處罰,有違法亂紀的提請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綿陽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常設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聘用相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綿陽市物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ǘ┰谛袠I內有一定影響力;
?。ㄈL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ㄋ模┥眢w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ㄎ澹┪词苓^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物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50%以上表決通過,報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綿陽市民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綿陽市物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投票表決通過,報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并經綿陽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綿物協會長為綿物協法定代表人。綿陽市物協會長因離開綿陽期間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職的,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責。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綿陽市物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綿陽市物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情況可臨時確定召開時間);
(五)提名名譽會長;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綿陽市物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綿陽市物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綿陽市物協會員大會決議,按照以下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一)副會長單位:¥4000.00(元)/年;
(二)理事單位:¥3000.00(元)/年;
(三)會員單位:¥1000.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綿陽市物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綿陽市物協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綿陽市物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綿陽市物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綿陽市物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綿陽市物協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綿陽市物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綿陽市物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綿陽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綿陽市物協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綿陽市物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綿陽市物協終止前,須在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綿陽市物協經綿陽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綿陽市物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綿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綿陽市物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月29日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綿陽市物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綿陽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綿陽市物業管理協會